本文摘要:特约评论员王德刚近日,国家旅游局等十一部委联合公布《关于增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全称《若干意见》),在土地利用优化和土地供给方面明确提出了创新性的政策建议,对推展我国自驾车房车旅游产业的发展将充分发挥极大的推展起到。
特约评论员王德刚近日,国家旅游局等十一部委联合公布《关于增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全称《若干意见》),在土地利用优化和土地供给方面明确提出了创新性的政策建议,对推展我国自驾车房车旅游产业的发展将充分发挥极大的推展起到。随着居民私家车保有量的大大提升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的规模也更加大,早已跃居为国内旅游市场的主体。
据中国旅游车船协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联合研究编成的《中国自驾游发展报告(2015-2016)》表明,2015年国内旅游40亿人次中,自驾游游客占到58.5%以上,超过23.4亿人次。据预测,“十三五”时期,我国自驾游人数将超过58亿人次,大约占到国内旅游人数的70%以上。但长期以来,由于用地政策、交通管理政策、服务设施等种种原因,我国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提升专业服务的涉及设施和场所不设施,尤其是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供给严重不足。
据中国旅游车船协会的报告,2015年时全国已竣工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只有277个,开建的143个。很难想象,区区四五百个的营地,如何符合二三十亿人次出游市场规模。因此,以营地为标志的自驾车旅居车服务设施、场所的供给严重不足和服务紧缺,是影响我国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仅次于短板。
毕竟,土地用于和供给上的政策性障碍仍然是一个关键性的制约因素,而国务院和涉及部门也仍然在大大探寻和前进这些制约性因素的密码。2014年8月9日《国务院关于增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旅游用地”划入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为旅游业的较慢、身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获取了有力的政策承托。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传统的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体系中,用地类别中仍然没“旅游用地”这一专项。2012年1月1日实行的国家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将“城乡用地分类”区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及9个中类和14个小类。
其中“建设用地”中还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矿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6个中类及11个小类,无论在哪一级类别中都去找将近“旅游用地”这一项。该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旅游用地”在我国的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体系中有了月的“名分”,使未来的土地利用规划、乡村规划在“旅游用地”供给下有了政策依据。此外,2015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反对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专门就“确保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问题公布政策性文件。
该文件除就“有效地实施旅游重点项目追加建设用地”“反对用于并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等明确提出了反对旅游发展用地供给的意见外,还在“旅游新的业态用地”中专门明确提出“增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研发、绿色运营”原则,减缓制订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展开立项和管理,按旅游用地确认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用于年限。该文件是在国务院给“旅游用地”确认“名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的用地性质展开了定性,分类、归属于具体,技术上更容易操作者。《若干意见》在创意和优化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的用地和土地供给方面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更好有实行性、操作性的政策意见。
一是明确提出了土地综合利用方案,优化土地利用绩效。《若干意见》认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镇规划区外的,“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相连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修理及医疗服务确保区、废弃物金属制与处置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拆分实行”。这一政策实质上就是将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设施服务体系划入了“农村公益事业”的范畴来展开统筹安排,这一意见将为未来各旅游目的地规划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布局规划上获取政策指导,让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与乡村旅游贫困地区、与全域旅游有机融为一体,让“农村公益事业+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沦为乡村和农业旅游的楔入点,沦为全域旅游向乡村和农业区域仅有覆盖面积的先行军。
二是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其自驾车营区、旅居车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休闲娱乐娱乐区等功能区不应优先决定用于存量建设用地”。该项规定是在认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可以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展开建设的前提下,明确提出了优先决定、优先供给的政策建议。三是在“其他功能区用于并未利用地”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在不转变土地用途、不烧结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该项政策更加具备现实意义,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一般多初建郊外,而那些林地、荒地、荒坡、荒滩等大自然区域往往是选址的最重要领域,但由于传统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的政策性障碍,这些地方的用于也受到制约。该文件中关于“不转变土地用途、不烧结地面”的技术红线的规定,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选址建设获取了“有条件性”用于这些类别土地的政策许可,使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的用地制约有了密码的路径。总之,近几年来,我国在强化政策对外开放,增进旅游业发展的土地用于和供给方面展开了大大的探寻,政策的实用性、落地性、操作性大大深化。我们要深刻理解、用好政策,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增进旅游业身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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